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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京协和医学院成人高考招生简章(北京)

来源:2exam.com 2014-7-23 11:04: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参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地区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北京协和医学院由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于1917年创办,它最早开启了我国八年制临床医学教育和高等护理学教育的先河,是国家卫计委唯一直属的全国重点医学院校。

第二章 招生范围与报考条件

第三条 我校招生分为社会招生和定向招生相结合,报考考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

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并有时间保障到校学习。

(四)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并且专科专业与所报专业一致或为相关相近专业。

(五)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六)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七)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且要求报考我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根据卫生部科教司《关于2004年全国成人高校医学类专业招生条件建议的函》(卫科教便函[2004]57号)的要求,其毕业后所获得的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请慎重报考。

第四条 考生在北京市报名,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入学考试。我校不再另行组织专业课考试。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 1.护理学 2.医学影像学(影像技术方向) 3.医学检验学。

第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今年招生计划视考生报名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下批计划而执行。

第四章 学习形式及学历学位

第七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形式为业余,实行学年制管理。各班级面授上课时间一般每周安排半个工作日(从下午至当晚)、周六或周日全天。

第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北京协和医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北京协和医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制与年限

第九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与年限:专科起点升本科(业余)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期限为六年。

第六章 录取

第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对符合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按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以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本校不足开班人数(3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对符合北京市成人招生政策中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将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录取。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并提交《教育部学历认证电子注册备案表》(可登陆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获取)或由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提供的学历认证证明,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取消入学资格,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由北京协和医学院纪检监察室、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本校监督举报电话:65133072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专科起点升本科1.护理学专业2700元/学年,2.医学影像学(影像技术方向)专业3210元/学年,3.医学检验学专业2970元/学年。(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文件精神,学校按新规定执行)。教材费自理。

第十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专业介绍和各个专业上课地点时间等详细情况请参见学校网站登出的《北京协和医学院2014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单三条九号,邮码:100730

咨询电话:65105833.

学校网址:http://sce.pumc.edu.cn/xhjjxy/index.jsp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协和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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